印刷业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内容说明及印刷业界问题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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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服务贸易协议开放印刷及其辅助业之Q&A
Q1:陆资投资印刷业之条件为何?
A:
一、仅限投资台湾现有印刷业,并非投资新增加事业。
二、陆资投资总股权比例不超过50%。
Q2:陆资来台投资的审查及管理机制为何?
A:
一、采事前许可制: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须事先取得经济部许可后,始得来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独资或合伙事业。另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亦须事先取得经济部许可后,始得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设立办事处径向经济部商业司申请许可)。
二、可采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
大陆地区的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除直接来台投资外,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额逾 30%,或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则该第三地区公司亦视为陆资投资人,适用陆资管理规定,须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办理。
三、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率视同直接投资:
大陆企业投资台湾的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的股票,如果单次或累计投资股份在 10%以上者,视为直接投资,须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办理。
四、订定防御条款:
针对陆资投资申请案,均对投资人相关背景进行事前查核,投资人如为大陆地区军方投资或具有军事目的之企业者,主管机关将限制其来台投资。此外,陆资来台投资在经济上具有独占、寡占或垄断性地位,或在政治、社会、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响国家安全,或对国内经济发展或金融稳定有不利影响者,主管机关得禁止其投资。
五、事后管理机制:
(一)依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第 11 条第 1 项规定,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 8,000 万元以上之陆资投资事业,应于每届会计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检具会计师签证之财务报表,并同股东名簿,报主管机关备查。
(二)依据许可办法第 11 条第 2项规定,主管机关为查验前项资料,或掌握资陆投资事业之经营活动,必要时,得派员前往调查,陆资投资事业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Q3:陆资可否投资兼营图书、杂志出版发行之印刷业?
A:
一、否。
二、陆资仅可投资现有印刷业,若其投资之印刷事业之营业项目包含出版发行,主管机关经济部投审会即不会予以许可。
Q4:我方目前仅开放陆资投资印刷业,倘陆资径行兼营图书、杂志出版发行等行业,我方如何处理?
A:
一、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仅开放陆资投资印刷业,且限投资台湾现有事业,陆资投资总股权比例不超过 50%。陆资投资台湾现有事业,如台湾现有事业之营业项目包括图书、杂志出版发行等营业项目,该申请案将不会被核准。
二、为避免陆资投资印刷业却兼营图书、杂志出版发行等营业项目,经济部除将于核准函中以附条件的许可方式,明定该投资事业不得经营兼营图书、杂志出版发行等行业。未来亦针对已核准投资之事业,会同相关机关进行定期访视与查核,了解投资事业是否正常营运、资本额是否确实到位、所营事业与实际营运内容是否相符。倘发现陆商径行兼营图书、杂志出版发行等行业,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等相关规定,将处以新台币 12万元以上60 万元以下之罚款,并命其撤回投资,逾期未改正将连续处罚至改正为止。
Q5:陆资投资之印刷业拒绝出版业委托印刷,如法轮功或支持六四言论之出版品,或擅自发行具政治敏感性出版品,政府如何处理?
A:
拟于事前审核投资案时核予附条件之许可,如有拒绝托印、拓展营业项目至出版发行零售、或印制违背法律强制或禁止之印刷品等情事,一旦发现,主管机关可先请其说明,如无法说明或无正当理由,均由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审议结果如确认其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73 条规定,主管机关将依据上述条例第 93-1条规定得废止许可,请其撤资。
Q6:我方开放陆资来台冲击我就业市场?让大陆人士变相移民?
A:
一、98 年 6 月 30 日政府开放陆资来台投资,并订定相关配套措施,其中有关人员进出部分,主要系参照外人来台投资订定相关规定,以投资金额及营业额核定来台人数,并进行后续管理:
(一)陆资投资事业其投资金额达20 万美元以上,可申请 2人来台进行经营管理,投资金额每增加 50 万美元,得申请增加1 人,最多不能超过 7 人。
(二)倘该投资事业如需申请主管或技术人员(白领)来台,主管或技术人员须符合一定之资格条件(具学士或硕士学位 2年以上工作经验,或具有专业技术持有证明文件,并具 5 年相关工作经验;同时该公司须提出国内雇用员工计划)。且已实行投资金额 30 万美元以上,得申请1 人,每增加 50万美元以上得申请增加 1人,最多不得超过 7人。截至 102 年 5 月底止,核准陆资来台投资 398件,惟核准主管或技术人员来台仅约216 人。
(三)前项主管或技术人员申请来台,原则上第一年只会核发一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许可证,第二年起,公司营业额须达到新台币 1 千万元始得重新申请换证,而非无限期给予入出境许可证之展延。
(四)有关后续管理部分,经济部将会同移民署定期或不定期针对陆资投资事业在台之陆籍负责人、经理人、主管或技术人员进行访视,查核是否如实经营经核准许可之营业项目,以及是否从事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假藉名义来台工作等不法活动。如发现有前述情事,将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予以裁罚并撤销其投资,并将相关人员遣返出境。
二、截止目前为止,经济部核准陆资投资事业之主管或技术人员来台,仅约 216人,而依据劳委会劳工保险局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101 年底止,陆资投资事业雇用我国员工人数达 6,771人。显示陆资企业如同在台的其他外资企业,除指派少数高阶管理阶层人员来台外,大多数员工仍在台湾雇用我国人士,创造我国就业机会。
三、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中市场开放承诺表模式四(自然人移动)的内容,系依据现行我对于陆资来台投资人员进出的规定,所以不涉及大陆劳工来台,亦无扩大开放人员的进出。
Q7:陆资台湾印刷业后,如未依我政府相关法令规定经营出版业,政府如何事后稽查?
A:
针对已许可之案件如有违原投资许可范围,办理事后稽核,如去(101)年 12 月中国大陆现代传播集团签下「彭博商业周刊」海繁体版权,预透过已于民国 101 月侨外资香港人莫峻浩申请投资「现代移动数码有限公司」及营业项目扩及图书及杂志发行,政府接获检举后,立即请经济部投审会查证,发现该外资确为大陆现代传播集团资金,爰予罚款及撤资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