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增值税政策”福音”期盼”福果”
岁末年初,围绕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通知》精神的落实问题在全国书刊印刷企业引起涟漪。行业反映,迄今为止,除涉及企业数量庞大的北京与政府予以积极推动的重庆两地落实情况较好外,不少地区的书刊印刷企业要享受到这一政策,预计还有相当一段路要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发布于2005 年11 月28 日,文件针对增值税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有些情况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第十二条为“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文件指出:“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这一条政策的出台,终于解决了书刊印刷企业长期以来竭力争取的问题:即只要印刷厂代料印刷有统一刊号与标准书号的产品,就能与出版社一样享受13%的增值税。这对以轮转印刷机为生产主体、代料比重相对较高的专业书刊印刷企业来说,如这一政策能切实得到落实,仅此4 个百分点的差额,一年可新增留利不少,有助于增加企业的更新改造能力,也有可能适当地增加员工的收入。
但鉴于政策调整总是利益的重新分配,总是几家欢喜几家愁,要从已经实际获利的出版社口袋里掏出这4 个百分点的差价并非没有困难。如若没有政府出面协调或协会代表相关印刷企业与出版单位协商一致,国家认定的再好的政策也还是望梅止渴、画饼充饥。
长期以来,出版社的图书销售一直执行13%的增值税率,印刷企业(含书刊印刷企业)则执行17%的增值税率。正因为有4 个百分点的差距,由印厂代料的国际惯例在我国就是行不通,出版社宁愿自垫资金、自购纸张,但要求印刷厂代为储存、保管。印厂为了多接订单,不得不打碎牙齿往肚里咽,背上这份理应由出版社承担的费用,甚至由印刷厂向外租赁仓库,用于为出版社存纸,而存纸中出现的缺损还得由印刷厂负责赔偿,这就是由供需关系决定的、出版与印刷之间的不平等现状。
这次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印刷企业作了一定程度的利益调整。但如何将《通知》落到实处还必须由相关的数方实事求是地予以协商。
落实文件的另一难处在于此举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工作。在文件下发时隔一年、开始在业内传播的时候,有关部门曾特地约请对口的税务机关交换意见,税务机关提出,为便于操作,希望做到一个出版社确定一种税率。这种要求显然与《通知》以是否代料来划定税率的精神不相符合,每个社都会因发料加工还是委托印厂代料加工的不同而涉及到执行不同的税率。显然,在实际执行中,如何协同税务机关操作也会是影响该项政策落实的一大问题。
对代料印刷有国际刊号与标准书号的期刊、杂志允许执行13%的增值税率,对处于亏损边缘的书刊印刷企业无疑是一声福音,而福音能否成为福果,让印刷企业得到实惠,还真需要政府的相关部门与协会一起会同出版单位与税务机关共同协商,探索解决涉案各方的利益问题。我们真诚期待着关乎印刷企业利益的良好政策能落到实处,让年收入不高的印刷工人因此聊有所补。(中国新闻出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