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新《印刷业管理条例》
更新日期:2004-08-05
深圳出台了新的《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出版部门主管印刷业,凡欲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以及企业印制省外、境外出版物的,均需向出版部门申请。《条例》还鼓励个人对非法印刷进行举报。
《条例》明确了深圳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深圳市印刷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出版物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其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所发生的重大、跨区的违法印刷行为。凡是设立出版物印刷的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的企业,应当将申请材料送交市出版行政部门。申请从事复印、影印、打印和名片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由市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深圳市复印、影印、打印经营许可证》,并报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如果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制省外出版物的,必须事先报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印制境外出版物的,还应持有关出版物著作权的真实合法证明文件,向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举报违法印刷行为。举报一经查实,可以奖励罚没金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