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品外贸条例
资料来源:《图文传播有问必答》 作者:台湾学者 胡宏亮 更新日期:2010-08-04
项次 | 项目 | 说明 |
1 | 估价 | 1.通常以现有的材料与生产技术为基础。若另有约定,双方可于正式订货时重行议定。 2.估价时所提出之C&F或CIF价格系以现行海运费率为准,待装运时将以实际船运费率计算。 3.除非另有约定。其提高或超出之数量、包装、运送、邮寄样本、水运或空运等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4.若估价系以草图、样张、打字稿、或印刷品为基础时,则任何因原稿有误、交待不清或其它原因导致进一步修改时,卖方(加工者)有权向买方(委印者)收取合理费用。 5.除一切书面交待事项外,任何口头交待导致错误时,卖方将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6.若卖方于承制是项印刷品后,发生版权或其它法律问题时,概由买方负责。 7.估价有效期限为三十天,若三十天后买方仍未提出订单,卖方有权依实际需要变更估价。 |
2 | 订单 | 1.双方应以书面订单为依据,并应声明其价格系依据现行台湾外汇汇率为准,任何汇率变更造成卖方收入不足部份,买方应依照卖方的书面通知,以汇款或增加信用状金额补偿卖方。 2.订单一经签署即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否则应赔偿卖方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
3 | 税捐 | 除非另有约定,卖方有权将相关税金加于估价单内。 |
4 | 准备作业 | 任何实验性作业所产生的费用,除非另有约定,均由买方负担。 |
5 | 原稿 | 1.文字稿应以标准计算机完稿为准,卖方有权提出如因稿件不完整导致之任何额外制作费用。 2.图稿系指黑白照片、黑白绘稿、彩色照片、彩色透明正片、幻灯片、彩色绘稿或数字档案等均由买方提供,若因原稿不良,须另作色彩调整、手工分色或其它修正时,买方应酌付相关费用。 3.应买方要求或卖方所提供的各种草图、黑白完稿、样书或样张等均宜以行情价收费。 4.所有稿件未经双方同意前,卖方不得他用。 |
6 | 彩样或打样 | 1.黑白校样多以晒蓝图方式制作,送样时应同时附上原稿,买方于校核完毕后,签署「付印」或「再送校样」等字样。 2.彩色样张有两种方式:(1)散样或彩样,系将彩色图片单独打成零星散样,或以数字方式打印的彩色样张。(2)全样,即是制成与成品相同之书样,以供客户对未来书本有一个完整印象。其后者价格较高。 3.除非估价时已估计在内,印机打样必须另行收费。 4.若买方要求使用特殊油墨或纸张打样时,其价格亦应另行计算。 |
7 | 变更 | 任何不同于原订单之变更,买方均应以书面或签认方式提出,并负担合理价格;包含图稿的抽换、改打全样、上光种类、装订方式或数量等的种种变更在内。 |
8 | 数量之增减 | 1.除非另有约定,交货数量在一万份以下时可有百分之十的增减,卖方可以实际交货量收款,如客户指明下得少于该订购量时,其实际交货上限百分比可以加倍。 2.若订购数量超过一万份以上五万份以下时,其增减量则为百分之五;超过五万时为百分之四。 |
9 | 交货 | 1.在货物交到买方指定地点前,应由买方至卖方存货处作质量与数量上之签认,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2.交货系指一次将货物全部送达某地而言,若买方提出两个以上交货地点或分批交货时,卖方有权另收分送费用。 3.若买方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交货时,卖方有权另收加班费。 |
10 | 付款 | 1.买方应向一级银行申请开发确认,不可撤销状及无追索权之信用状,汇票为见票即付,可在台湾任一银行办理押汇。除非另有规定,买方应于签约后十五日内开发信用状,如未如期提供时,卖方有权取消或修改契约。 2.如于交货后四十二日内未有任何反应,等于承认验收完成,并应履行付款之义务。 3.若买方未能按时或未能如期付清全部货款时,卖方有权以现行利率加收延滞期款项之利息与其额外之相关费用。 |
11 | 装运 | 1.报价时一般应包含不带仓储的单趟运费,并应注明FOB、CIF或其它的交易条件,除另有约定外,卖方可决定在台湾任一港口装上船舶,亦可分批装运及转运。 2.如买方指定船舶及(或)航线时,买方须负担因缺乏舱位的后果与卖方因延迟装船而发生之损失。 |
12 | 包装与刷唛 | 一般常规下由卖方决定包装与刷唛,标准出口包装应予被接受,若买方提出包装与刷唛规定,应从其规定。 |
13 | 运输与保险 | 对于CIF或CIP契约,卖方将以发票金额110%投保。运费及(或)水险、兵险保费的增加,应由买方负担。 |
14 | 些微差异 | 1.在质量、设计、色泽、尺寸、厚度、软度等的些微差异应属许可。尤其是彩色印刷品,为免买方借故退货,加列此项条款,以保障卖方权益。 2.惟并不许可卖方粗制滥造,如质量太差,一经公证检验,仍可向卖方索赔。 |
15 | 不可抗力 | 因天灾、战乱、罢工等非卖方所能控制事件的发生,使卖方无法履约或延迟履约时,卖方不负责任,买方亦不能向卖方索赔。 |
16 | 所有权 | 1.买方拥有印件的所有权,卖方绝对不可侵害。否则,一经成立,卖方应赔偿买方的一切损失。 2.卖方提供之各种草图、书样及其它设计构想等的主权均属卖方,未经同意,买方不得随意使用。 3.在卖方制作期间所产生之各种文字稿件、胶卷、拼版片、印版等等物品,均应于是项产品制作完成时予以消毁,不得流失于外,若有损及买方权益时,应负赔偿之责。对于拼版片保留期限或其所有权之归属若另有书面约定,则从其约定。 4.买方订购并已交货、验收与付款,而仍存放于卖方仓库之货物,其最长保存期为十二个月,超过此时期时,视同废弃,卖方有权作任何处理,买方不得异议。 |
17 | 自来料 | 1.卖方有权拒收任何买方提供非本次订单有关之一切纸张、印版或其它物品。必要时,可经由双方协议寄放或以收费方式存放。 2.卖方必须对与本批订单有关之自来材料负受理之责,然并不对其损坏、遗失负完全之保管责任,亦无代办任何保险之义务。 3.卖方虽对买方之来料无须负验收质量之责,然发现质量有异时,应在业务立场,有义务通知买方处理。 4.买方提供之自来纸料应包含合理的放损量在内。 5.买方所提供之任何来料,最长保管期为十二个月,超过此时期时,视同废弃,卖方有权作任何处理,买方不得异议。 |
18 | 退稿 | 买方所提供之一切原稿、网片、样张、书本等等物品,于交货无误且未有任何争议发生时,宜在四十五日内以航空包裹将之退还给买方。 |
19 | 不法事件 | 卖方有权拒绝买方任何无版权或可能属于盗版行为之一切印件,更应特别注意,是项行为不可影响到第三方之任何权益。 |
20 | 无力付款 | 若买方因破产或其它原因无法付款时,卖方应立即停止未完成之一切作业,立即寻有关途径洽请付款,并于十四日内提出书面资料向有关机构办理索赔事宜。 |
21 | 定期刊物 | 双方对定期刊物合约之终止应在到期十三周前提出,然通常多在二十六周前以书面提出,否则卖方可立即结清所有应收款项。 |
22 | 索赔 | 1.在付款前,买方不得提出。索赔应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十四日内以电报提出,并于电报发出十五日内,将充分证明文件送交卖方,经我国政府核准后付款。 2.若货物有任何破损、延期或短少时,买方应于二十八日内以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只应赔偿该批产品之生产价值,而不包含附加利润在内。 3.因买卖双方气温、湿度差别太大,而造成精装书籍变型、弯曲时,其责任不能完全归于卖方,双方应在事先研讨避免措施,一旦发生此种现象时,卖方当应力求补救,以免影响声誉。 |
23 | 仲裁 | 任何争议或索赔,买卖双方均应以友好态度平心处理。其无法达成协议时,始向有关机构提付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