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商的法律责任
印刷商每天面对不同客户,交易过程中难免遇上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有时甚或需兴讼解决。也有部分印刷商为求息事宁人,而选择私自和解,赔款了事。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处理,于问题发生前,印刷商若能先对自己的法律责任及权利有基本认识,到碰上类似情况时,自能知所衡量取决,不致方寸大乱。
胜败按情况而定
印刷商经常碰到的法律问题,离不开货款纠纷或印品内容不当等。不论问题大小,一旦需诉诸法律,最令当事人关注的,相信莫过于自己的胜算机会到底有多高。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法律中的各项细则,主要涵盖所述范围的一般情况,但现实案情往往比之更复杂,所以胜败与否,还看个别情况而定。
就以印刷界中最常出现的货款纠纷为例。客户要求印刷商承印一批刊物,及后却因为时间延误及印品质素不佳而拒绝付款收货,更欲反控印刷商违约,要他赔偿成本价之余,更需承担往后包括销售刊物利润等一连串共百多万的损失,于此情况下,客户是否一定占尽上风,而承印商便需承担因错误而引起的后果?
以下两个情况类似的案例,或可为此问题找出线索。
案例1
细容是容记云吞面的老板,他向大宇肉食公司订购一些急冻食品,收货后才发觉部分食物保存得不好,已有腐坏迹象,大宇却一口咬定是细容收货后才发生的,细容一怒之下,决定不找数,不出两天,他己收到律师信要他找数,他依然不理会,才过一星期,便收到法院传票。细容委托律师起草及送上答辩,指出货物品质不符要求,因此是大宇毁约在先,细容并在当中加上一个反控,追讨因大宇毁约而令自己蒙受的损失。双方律师向法庭申请排期审讯,期间大宇经律师向细容提出以六折价钱收款作庭外和解,但细容坚持抗争到底。最后,法庭判定大宇毁约,不能取回全数货款,并需负责细容的盈利损失及部分律师费。
案例2
另一宗案例,则发生于上个世纪的英国。一个磨坊东主委托一间运输公司搬运一支已坏的磨坊轴心安排修理,运输负责人答应翌日便可运抵厂方修理,但因为他的疏忽,货物并不能如期运抵,磨坊的停工日期便超出预算,磨坊东主因蒙受利润损失,于是入禀法庭向运输公司追讨赔偿。法庭需面对的问题是,磨坊东主的损失是否应由运输公司负责。因运输者只知道委运的是一支已损坏的磨坊轴心木,却不知道若运输上有阻延会令委运人蒙受损失。法庭最后认为,若双方立约而一方违约,无辜一方因该项违约行为招致损失,其衡量的准则应是:假如一项损失可合理地理解为,由该行为而自然引起的(根据事物寻常发展的情况而言);又或立约双方于立约时应想象得到的,若一方违约便很可能带来这项损失,则该损失便可算是因违约而引起的。就此准则,法庭得出的结论是:运输公司不用承担磨坊东主的损失。因按常理推断,缺少一支轴心木并不一定会令该磨坊停产,东主大可能会有另一支作后备之用。而且,运输公司亦根本不知道若他不能如期付运,磨坊便不能如期运作,而这亦不能被视为「立约双方立约时已想象得到」的事。然而,若磨坊东主于立约时多口告诉运输公司,付运迟误的话他便会蒙受额外损失,案件的判决便可能会完全不同了。
于此可见,案件的判决,会因情况不同而有异。印刷商可做的,并非一味着重自己在案件中的胜诉机会,而应于事前与交易一方立约时,清楚订立条文,及不履行合约的后果,以保障自己利益。
追讨空头支票
案例3
也有一种情况,是印刷商从客户那里收到的支票无法兑现,却不知该如何追讨。法律上,追讨空头支票可循以下两个途径:一是基于双方的合约,追讨对方没有履行合约而应付出的代价;二是基于那张支票而作出追讨。虽然循第一种方式追讨,所得赔偿或有可能高于支票面额,但法律顾问一般会建议追讨者采纳后者。原因为:首先,欠款的数额必定是清楚写在支票上,不容任何争议,故追讨一方便不能像基于合约提出诉讼般,对所欠之数额多少提出诸般论点,藉以将问题复杂化。第二,支票本身是种非常有力和充分的证据,它有日期,收款人名字和金额,它证明了一个付款承诺,而这承诺是不容否认的。第三,程序上,对方必须先履行支票所载的承诺,才可向追讨者的诉讼提出反追讨。故以基于支票的方式作追讨,对追讨者必然较为有利。但有一点必须强调:承印商于收到「空头支票」时,千万要留下「罪证」,以作日后提出控告的有力支持。当然,假如收到「空头支票」时,印品正于付运途中,或尚未付运,法律亦提供了另一种可行方法,称为货物「留置权」,即承印一方可在收到货款前继续保管货物,直至货价付足为止,若经再三催促,对方仍不付款,印刷商是大可将该批货物转售,更有权向该位买家追讨因其违约而造成任何损失的赔偿。
不雅侵权印者有责
自从政府严厉执行版权法、淫亵及不雅物品条例,印刷商对承印带有侵权、不雅成份的刊物时,均表现得格外小心。到底承印刊载侵权图片、诽谤文字、不雅内容的印品时,印刷商是否需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据法律界人士指出,印品内容如含有以上成分,印刷商必须为此承担责任。即如印品内某页刊有一幅侵权图片,印刷商同样会遭受控告。有资深印刷界人士指出,一般情况下,印刷商会被列为第四被告,而另外三个被告则依次为出版社、总编辑及发行商。以侵权情况为例,香港版权法例规定,未经版权拥有人同意,制作侵犯版权作品的复制品,即属违法,因此有份参与制作的印刷商,是无法免除法律责任的。该名资深印刷界人士忆述,于七○年代,公司曾承印一批含色情成份的刊物,以当时标准而言,已超越现时的三级尺度。由于该类刊物在当时的社会绝无仅有,容易引起公众哗然,亦基于希望吸引更多选票的政治理由,当时就有议员以公开焚烧该份刊物之举,促请政府关注。其后,该名业内人士被邀往警署助查。虽然最后警方对他不予起诉,但对出版、发行、承印商等极具深远影响的淫亵及不雅物品审裁制度,便于往后出现。该印刷界人士表示,自此事以后,其任职公司便决定不再承印任何以色情、暴力为卖点的刊物。然为保障公司免因承印有色情、暴力、诽谤或侵权成分的刊物而遭受控告,蒙受不必要的金钱损失,该公司现在均会与所有客户订立合约,内里清楚列明,如印品因以上原因被控入罪,印刷商所蒙受的金钱损失,将悉数由客户负责。他表示,虽然订立合同后,印品如有不良成分,印刷商还是会因而被控告,但合同起码已保障其免受任何经济损失,所以实不失为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法。那么其公司自经历此事后,曾否考虑安排职员预先检查客户的印品内容,确定没有不良成分,才将之付印?他指出,客人委托印刷的物品,往往有百页之多,根本不可能每次均彻底检查,况且假如真的发现某页含不雅成份,难道就单单拒绝印刷该页吗?很明显,预先检查印件内容的方法是不可行的。但为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而拒绝承印某类印品,牺牲生意,这种做法又是否值得?他闻言表示,没办法,法例如此规定,承印商便只好接纳,其实换个角度想,假如没有印刷商,该类刊物也无法面世,所以印刷商绝对有理由承担部分法律责任的。
应寻求公平解决
无可否认,只要交涉双方立约在先,有一纸合同在手,法律是足以保障印刷商的利益的。但亦有分色及制版公司负责人表示,碍于某些因素,当与客户发生争拗时,即使对自己极不公平,公司大多会选择赔钱了事。他举例说:假设客户交来十多张幻灯片予分色公司扫描,分色公司于扫描时,方才发现当中两张有刮花痕迹,实时通知客户,但客户却坚持花痕是由分色公司造成的,并要求对方赔偿两张灯片共八千元的损失。碍于客户来片时,分色公司并没有逐一细心检查,因此未能确定花痕到底由谁引起,分色公司于此便只好无奈赔偿。他指出,分色公司每天收到客户委托处理的物品不在少数,要逐一检查,费时失事,绝非易事。倘若将事情交予法律解决,则不论输赢与否,吃亏的还是分色公司。败诉的话,固然蒙受金钱损失,即使胜诉,客户经此一役后,也会决定不再光顾,分色公司因而损失的金额,就更是无法估计了。
虽然目前难以断定这种做法是个别公司采纳,还是全行均会如此。但这种为求息事宁人,不求公正的观念,明显很有问题。因为我们无法知道,以后若发生同类事情,客户会否要求赔偿更多,或厘定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很多时候,客户交来的物品,可能并无复件,价值往往是无法估计的,因而一张灯片的赔偿金额可以是数元,也可以是数万元,任由客户在毫无标准的情况下厘定金额,分色公司便形同将自己的损失操控在别人手上,极为不智。
其实,讼诉程序纵是繁复,但寻求法律解决的最大优点正在于,法庭不会将所有连锁性的损失都算到被控一方头上,而会视乎损失程度,计算应赔偿的数额,故此不会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公。原则上,受损一方不会因对方违约而赚了钱,他只能拿到他在合约上应得的。4况且,若忧虑兴讼会为自己带来麻烦,当事人大可寻求仲裁方式调解纠纷。新修订的《仲裁条例》,赋予仲裁员额外的权力,令纠纷可更公平更快速地调解,省却不必要的费用。因整个仲裁过程,双方均需积极参与,所达成协议乃由双方经考虑各方利益后达成,而非由法官、仲裁员等为他们决定,因此极适合业内人士采用。
坏帐个案
余鸿建
从事印刷业或贸易的朋友,或多或少必须面对坏帐问题。公司辛辛苦苦做好工作,准时送货,但客户迟迟不缴付货款,甚至追收无效,使公司蒙受损失,不免使人气馁。许多人坚信香港是个法治社会,法律可保障合法商人的权益,这可能是个美丽误会。以下的一些个案是本人痛苦的经验,曾花费了不少精力、时间和金钱,最后仍是蒙受损失,希望同业可从中汲取教训。
案例1
一位客户印制一批公司用文件,报价后,在看稿期间不断更改稿件,导致成本不断增加,货完成后因而在发票上加了改稿费用,但客户不允付款,经多次追讨后,该负责人竟退股离开公司,接手之负责人全部推卸责任,声言不知此事,亦不允付款,事后更将公司名称更改。我司依法律程序提出诉讼,因对方不出庭应讯,故获判得值,但因负责人已离开香港,该公司又更改了名称,无法以法律程序收取货款,因而连法律费用也损失了。
案例2
一个外国客户来订印一批印件,声明以现金付帐,货成后准时付款,以后逐次增加订货量,每次寄出货物,都可即收货款,建立了良好信誉形象。两年后,订货量增加至数百万元,并谈判要求放帐。因该公司前两年付帐纪录良好,之前我司亦已委托信用调查公司调查过此客户,报告是该客户是成立两年之新公司,并无法庭诉讼纪录,信用良好,在外国某地亦有雇用员工,有正常之商业行为,故此没有疑心。为多一重保障,我司同时亦申请了出口信用保险,可能信用调查来自同一来源,保险局亦批出受保一百万,令我司以为可放心跟此客户做生意,乃同意放帐。是年完成超过三百万元之订单,已收货款一百多万,仍欠帐二百多万,但多次追收,也联络不上此客户,因而引起恐慌。多月后此客人来港,声言因交货延误,必须要扣除货款,抵偿损失,公司翻查纪录,并无证据证明生产延误,反而证实客户拖延准印、交来之菲林不完整及尺寸不对,使生产上要暂停等候指示,这些通讯纪录及不正确来稿是强而有力之证据。在争辩期间,此客户竟委托律师先发制人,发出律师信,要求我方赔偿损失。我公司被逼要通过律师答辩及提出证据,证明责在彼方。但此客户一直无意接受和解,亦不采取法律行动。我方因已拖延超过六个月,决定向保险局索偿,但保险局认为买卖双方有争议,不予赔偿。至此,我司逼不得已,决定要采取法律行动,追索欠款,但律师审核案情后,因买家之注册公司不在香港,就算在香港诉讼得值,也不能获得赔偿,所以必须去客户之注册营业之国家诉讼,但因牵涉国际诉讼,必须预付按金予当地的律师事务所,费用不赀。因两地法例不同,胜诉机会不大,而事后该公司更将注册地址改去邻近国家,逃避诉讼。至此,收回货款之机会愈趋渺茫。还幸获得印艺学会和印刷业商会之协助,保险局答允付出赔款,但仍实质损失一百多万元。
案例3
一位出版定期刊物的客户,向我司订购印刷品近两年。因该公司颇具规模,亦由我司之长期客户介绍认识,所以深信其信用没问题,故此给予信用帐期,但金融风暴之后,该公司周转不灵而倒闭,因东主并非香港人,连收数公司亦无法收回欠款。
以上三个案例仅属全年香港坏帐率的小部分,香港已有完善法例保障贸易双方,但个人的经验,法律保障买方多于卖方,所以承印商常处不利地位,在众多不付款的借口中,最多牵涉品质的争议,其次是交货脱期。若客户有确实足够的证明,印刷厂只可任人鱼肉,或是折扣收款,或是重印。以法律行动去维护利益可说是得不偿失。承印商宜对客户有充分认识和保存完整的通讯记录,最好的方法是先钱后货,但以目前的环境,不放帐是无法做成生意的,但要减低风险,承印商要小心从事。
注:
1.《无法不谈续编》,民事诉讼示范案例,P.168-169
2.《无法不谈续编》,磨坊案(上)P.178-179,磨坊案(下)P.180-181
3.《无法不谈续编》,追讨空头支票(上)P.182-183,追讨空头支票(下)P.184-185
4.《无法不谈续编》,违约追讨不能赚钱,P.176-177
5.《法理民情》,以和为贵,P.140-141
参考数据:
1.《无法不谈续编》(1995),布理士,明窗出版社有限公司
2.《法理民情》(1996),谢伟俊,皇冠出版社(香港)有限公司
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网页-律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