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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商标法

资料来源:印艺221期/2002年5月 作者:陈秀清 更新日期:2003-05-23

商标代表产品或服务,是良好商誉的象征。商誉的建立并非朝夕,若商标未经注册,却遭假冒而令持有人蒙受损失,则往后要控告对方及追讨赔偿,恐怕难如登天。因此,要维持商誉,除了积极提高产品、服务质素,及早将商标注册,免受侵权,亦为当中关键。

何谓商标?

根据香港法例第四十三条「商标条例」的阐释,商标是商人在进行交易时为识别其商品或所提供服务而使用的标志或图案,它可以是任何看得见并能够以图形表示的记号,可由文字、个人姓名、字母、数字、图形或颜
色组合组成,也包括任何该等记号的组合。

商标如欲在香港登记注册,就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以资识别。柯伍陈律师事务所的《香港商标法例简介》指出:「一些称颂或形容词,如:『高级』、『好用』、『舒适』等,通常都不被接纳为注册商标;此外,姓氏或地方名,例如:『巴黎』、『张记』等,亦不能被登记为注册商标,除非持有人能证明此商标已被沿用多年,并已因此而拥有一定知名度,以识别其商品或服务。」 

所以,最理想的商标,莫过于一些没特别意思、杜撰的字词或图案如:「KODAK」、「ROLEX」或汇丰银行的六角形标志等。 

为何要注册?

商标可分为未注册及已注册。即使商标未经注册,亦同样受到普通法的保障,确保其不被冒认。但商标持有人必须证实其商标享有一定商誉及侵权人的行为令持有人蒙受实际损失。不过要证实此点,既费时失事,亦绝不容易,且一般而言,冒认指控往往较侵犯注册商标指控更难成立,因此及早将商标注册,是绝对有必要的。商标一旦注册,持有人便有权向侵权者采取法律行动而毋须证明以上两点,侵权者更有可能受到最高刑罚为罚款五十万元及入狱五年的刑事制裁。

符合《商标条例》所订准则的商标,可在商标注册纪录册A部或B部注册。以在A部注册而论,商标必须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准则: 

·以特别方式表示的公司、个人或商号的姓名或名称

·申请人的签署(中文字签署除外)

·新创字

·并非描述使用该标记的货品或服务的字词,亦非地理名称或姓氏

·任何其它显著标记

·表面上看来不具显著性,但使用后变得具有显著性的标记

任何标记,如未能符合在A部注册所须达至的要求,或可于B部注册。两者的分别在于,在A部注册的商标需高度独特性,但所受的保障亦较大。而B部注册的审查尺度一般不及A部严格,一些不太独特的商标虽然不能在A部注册,但可能于沿用多年后而获接纳于B部注册。

某些情况下,注册商标或会被人提出反对,若商标是在A部注册,则由注册日起计满七年后,反对便不能再提出,除非有关商标是以某些方法(例如诈骗手段)取得注册,则另当别论。但在B部注册的商标,则没此保障,即使在注册日期起计七年届满后,其效力仍可基于某些理由(例如注册不当)而受到质疑。

注册商标持有人有权防止别人使用与自己商标相似的标志,但若在B部注册,则被告只须提供证据证实两商标之间并不会产生混淆,便可成立抗辩理由。 

商品及服务分类

为方便管理,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及服务被划分为四十二类,当中包括三十四类商品及八类服务,如类别二为:颜料、清漆、漆;防腐剂及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类别十六则为:不属类别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装钉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黏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及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不属别类的);纸牌;印刷铅字;印版。持有人于申请注册时必须注明商标所识别的商品或服务及其类别。若其识别的商品或服务多于一类,持有人必须在每类别中个别申请登记注册。

也有个别情况,持有人会以一个商标,识别不同类型的商品,情况一如《香港商标法例简介》所举的例子:「例如某时装集团可能用同一个商标来识别所出品之衣服及鞋(第二十五类)、皮手袋(第十八类)、眼镜(第九类)、首饰(第十四类)及其名下的时装门市部(第三十五类)。在这情形下,持有人便须把商标分别在五个类别内登记注册。若商标只在其中一个类别内登记,则不能防止第三者在其它类别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申请程序

申请注册商标前,持有人可于知识产权署属下的商标注册处,利用其计算机系统,在商标注册纪录册或待决申请清单的有关类别下进行检索,以查看有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被登记或正等待登记。查册结果虽并无决定作用,但亦为一个指标,可作参考之用。

若查册结果显示并无问题,申请人便可将填妥的申请表,连同商标样本呈交商标注册处。

假如申请人的商标是由文字组成,商标便应以黑白的图样提交;若申请人的商标是有颜色的,则申请人可只提交有颜色的图样。但如此则会令保障仅限于所提交的颜色。较为明智的做法为:将黑白与有颜色的图样一并呈交。如申请人的商标会以多于一种形式出现,而形式上不同的地方并不会影响该商标的基本身份(如商标的繁写与简写--「飞龙」与「飞龙」、正常写法或以美术形式表达等),则申请人不妨考虑将商标的不同形式一并注册为「系列商标」。

此外,申请人亦需填写是否根据国际协议申请比提交申请书当日更早的优先权。假如持有人的商标在其它巴黎公约国或世贸组织成员国内申请登记后六个月内在香港申请,在香港申请的优先日期便可追溯至在前缔约国的申请日期。若希望根据此安排争取优先权,申请人于香港申请的商标必须与在其它缔约国申请的商标完全相同。登记之商品或服务范围也必不能较在其它缔约国申请为广,申请人必须在申请表上注明首次申请的约定国及申请日期。

收到申请后,注册处会翻查和审议申请注册的标记,以确定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条例》的规定,而申请注册的标记又是否抵触其它拥有人或申请人已注册或已申请注册的同类货品或服务的标记。

如注册申请被拒,申请人可在收到反驳当日起计六个月内,就申请遭驳回一事,以书面回复商标注册处处长,或以书面要求进行聆讯。如结果仍未如理想,申请人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申请人可要求延展任何行动或任何法律程序的时限,以便把其申请维持在待决阶段,准予延展的时限可为三个月。如注册处在申请人收到审查报告当日起计六个月内,或在收到有关正式反驳申请的公函或提出注册条件的公函当日起计三个月内,仍没数到申请人的书面回复,而申请人在上述六个月或三个月限期届满前,又没有提出延展时限的要求,以便把其申请维持在待决的阶段,则其申请将作已撤回论。

如注册处认为申请符合规定并可予接纳,便会发出准予公告申请的许可,列明商标获准注册所须遵办的条件。收到许可后,申请人须安排在香港政府宪报刊登有关申请的公告。任何人若不满该商标的注册,可在两个月内提出反对。如期限届满而无人提出反对,注册处会于该商标记入注册纪录册后,把注册证明书发给申请人。

针对商标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特质,曾为各大企业及名牌设计商标的设计师吴秋全为客户设计商标时,亦会从机构的企业使命、策略需要、经营理念等各方面入手,以构思最切合该机构、产品或服务形象特质的标志。

「品牌设计一点不简单,它可以是机构、产品、服务、国家、地域或个人有形或无形的形象象征。企业使命、股东意向等,全部均会从商标中反映出来。所以当有客户找我们设计商标,我们会先跟客户了解商标的出发点是甚么。就如我们曾受一家手袋厂委托设计品牌,当时也先跟他们详谈,及远赴国内生产基地实地参观考察,了解其经营模式、重点市场等,后来获悉他们有意为进军美加市场设计品牌,我们便以此作商标设计的重点。」

「机构需要重新设计商标的原因各异,可以是因为业务重整,市场重新定位,也可以是因为经营理念转变,但透过成功的商标设计,他们都能达到同样目的--让消费者识别其商品或服务,令人一看到商标,便会想起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和一连串意涵、体验和感受。」

商标设计完成后,吴先生均会为其订定一些使用标准,好让商标于不同环境、不同情况下使用时,能有划一的规范可供当事人依循。 

「以香港舞蹈团的标志为例,我同时设计了它的横、直样式,如横向标志的正确比例是23:11,其四周的保护白位大小也有规定,需按比例计算。色彩方面,我分别详列了它的四色成分、单色成分,如标志以单色出现时,网地规定30%,实色100%,字的颜色亦为100%。彩色的话,则视乎不同情况而会将标志的字体予以反白、紫色或黑色的处理。另外,当标志缩小至某个大小,则不容许再缩小,我特别设计了一个简化版的标志,其线条经特别修改,可供需要缩小的情况下使用。也规定了标志的颜色不能随便作反白之类的修改,亦不能在其中附加任何东西。字体也硬性规定需为标志所专用的字体。」 

吴先生指出,设计好商标后,一般会连同一本列明使用标准的规范手册交予客户,这本手册的作用在于予机构对内对外宣传推广的负责人参考,即使日后机构内部有任何变动,接手者也可参照此标准,于采用该标志时,知所适从。当然,如有关机构不遵照内里的准则,只按一己的喜好使用商标,设计师亦不可置喙,但问题是,故乱更改商标任何内容,只会令人觉得机构处事轻率,毫无制度可言,最后令消费者对品牌失去信心,结果更得不偿失。

资料来源:

1)知识产权署网页(www.info.gov.hk/ipd/b5/index.htm)

2)《香港商标法例简介》柯伍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