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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监管30年之变

更新日期:2008-12-01

站在30年的时间节点上翘首回望,我们或许惊奇于改革开放竟然能给一个行业注入如此大的生机与活力。当在国际书展上,不经意间拿起一本标有“Printed in China”字样的外版书时,很难想象30年前的中国印刷业是一个连“内需”都无法完全满足的落后产业。30年弹指一挥,中国印刷业与整个中国国民经济一样迸发出了惊人的能量,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的印刷大国。改革开放是中国印刷业发展的动力源泉。在巨大成绩的背后,我们不难看到,印刷业监管上表现出来的日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更加具有开放性这两大显著的特征,正是中国印刷业不断向前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

  短缺时代与监管真空

  在很多印刷企业看来,20世纪80年代都是令人怀念的“黄金时代”。当时流行的两句话“要想发,搞印刷”“印刷机就是印钞机”,充分说明了印刷业在当时巨大的吸引力。许多经历过那个时代的印刷人迄今仍津津乐道:“当时是出版社提着现金求印刷厂印书仍排不上队。”

  不过那是最好的年代,也是最坏的年代。印刷企业眼中的“黄金时代”实际上是以整个印刷业技术条件极度落后和生产能力的严重不足为前提的。改革开放后,社会被长期压抑的文化需求突然爆发,对书报刊等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快速增长,人们对商品提出了在包装装潢印刷方面的新要求,然而长期处于停滞甚至衰退状态的印刷业根本无法应付这种快速增长的需求。印书难成为制约出版业发展的瓶颈,当时书刊印刷周期动辄三五个月,甚至更长,很多杂志出来就已经成了过期产品。

  在百业待兴的年代,发展注定是印刷业的首要议题。面对出书难、印书难的突出问题,198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积极发展印刷事业,切实改变书刊印刷管理不善、设备陈旧、技术极端落后、生产能力不足的状况。”以今天视角观之,在当时改革开放刚刚破题的背景之下,《决定》提出的发展印刷业的思路显然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属于市场性质的监管这时还是空白。《决定》提出要有计划地对印刷工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体制改革,明确要求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北京市对所属书刊印刷厂进行技术改造,把书刊印刷的技术装备和器材纳入国家计划生产供应渠道,甚至还专门提出了要新建一个排版厂的具体要求。

  计划经济的力量仍然强大,然而市场意识已经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萌动。在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境外投资已经在印刷业悄然涌现:1979年,第一家“三来一补”印刷企业深圳市印刷制品厂成立,1983年前后,嘉年、天明美术、粤海旭日、美光等一批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相继成立。在浙江苍南小镇龙港、钱库、金乡,民营印刷企业的身影开始显现:1981年前后,一些胆大的农民凭借朴素的商业直觉,毅然投身印刷业,不经意间成为新中国最早的一批民营印刷企业家。

  在这样一个印刷业开始腾飞的时期,除了计划经济体制内对印刷企业的管理,基于市场的印刷业监管还完全处于“真空”地带。政府没有为印刷业设定资质条件,没有审批程序,也基本没有面对市场的具体监管措施。一种宽松的几乎没有限制的外部发展环境,为处于极端落后状态的中国印刷业的“爆炸性”发展提供了舞台,一批资本和技术实力并不雄厚的民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得以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边缘悄悄生存、发展、壮大。

  1988,监管元年

  发展的态势是喜人的,但盲目发展带来的问题也已经在慢慢积聚。在“要想发,搞印刷”的口号鼓动下,20世纪80年代最初几年,中国的印刷企业数量快速膨胀,在印刷需求缺口迅速被填平之后,整个行业的盈利空间在逐步下降。这时候,虽然“市场经济”对于当时的大多数中国人来说还是个不太熟悉的名词,但印刷市场的主体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计划经济体制内的国有印刷厂们已经感受到了体制外的强烈冲击。

  1988年,深圳市的三资印刷企业达到了17家,龙港的私人印刷作坊则已经遍地开花。然而,生产能力的过剩、中小印刷企业缺乏规范管理,导致了部分印刷企业为追求收益而开始印制各种反动、迷信、淫秽印刷品,盗版盗印活动渐成规模。这对国家的文化安全和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对印刷业的监管提上议事日程。就在这一年,《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这个由新闻出版署等五个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印刷业监管时代的正式到来。

  3000余字的《暂行办法》由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五个部委共同制定。虽然《暂行办法》还需不断完善,但其确定的一些基本的监管制度、原则却延续至今,构成了我国印刷业的主要监管框架。

  首先,《暂行办法》确定了印刷企业准入的审批制原则。《暂行办法》规定,开办印刷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对承印图书、报刊的印刷企业,《暂行办法》还特别规定必须取得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

  其次,《暂行办法》确定了分类管理的原则。《暂行办法》将印刷品分为书报刊、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三大类,并分别制定了承印管理规定。此后的印刷业监管基本继承这一思路,只是将图书、报刊的印刷合并称为“出版物印刷”。在此基础上演化出了印刷企业的划分标准,出版物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自此成为我国印刷企业分类的官方标准。

  第三,《暂行办法》确定了对承印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印刷产品的特殊性使行政主管部门一直对承印活动的监管保持高度重视。《暂行办法》对印刷企业承印书报刊、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分别制定了严格的程序和制度要求。如承印报刊、广告印刷品要分别验证委印方的报纸、期刊登记证和广告经营许可证;承印密件、证件、票证等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健全生产流程登记制度,做好残次品销毁工作等。

  第四,《暂行办法》建立了行业监管、治安管理、工商管理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在企业设立上,《暂行办法》规定印刷企业必须首先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轻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审查批准后,方能持相关文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在以后的管理中,这演变成为对印刷企业“两证一照”的要求——合法印刷企业必须持有行业监管部门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部门营业执照。在日常监管上,《暂行办法》规定了三个行政部门从各自不同角度对印刷业进行监管的具体内容。在还没有行政处罚这样的概念的情况下,《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三个行政部门的奖惩权限。

  有意思的是,《暂行办法》作为一部管理规章,也反映了那个时代印刷业发展的一些特点。如在界定适用范围时,《暂行办法》特别规定:“私营印刷企业亦应按本办法办理。”这表明民营经济的力量虽然仍然弱小,却已经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大改革中谋得了一席之地,并开始引起了政府部门的关注。至于《暂行办法》中涉及到的油印、誊写业务及对铅字销售的监管在以后的相关法规中则不见了踪影,那是因为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它们已经被挤出了行业舞台。(中国新闻出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