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有关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及支持措施汇总
一、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2022年,国家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针对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特殊困难行业提供税费支持,减的是税费,增的是信心。
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推出“2022年减税降费38条”专栏,聚焦减税降费相关政策,帮助企业和个人更好地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红利、激发市场活力、稳定市场信心。
【享受主体】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延缓的税费】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二、202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继续享受减按1%的优惠政策!
为支持广大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在做好疫情防控下,同时正常经营、平稳渡过危机;相关部门出台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2022可继续享受减按1%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另外,今年除了可以继续享受1%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外,还有这些国家和地方性的税收扶持政策可以享受。如:
1、对季度开普票额度在45万以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的部分,按照2.5%的税率征收;超过100万,不到300万的部分,按照10%的税率征收。
3、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西部大开发的鼓励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企业所得税。
4、对于个人,将年收入不超过12万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
三、5部门制定《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
5月5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政务服务局、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北京市财政局5部门制定《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京经信发〔2022〕34号),对符合条件的、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登记的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首次贷款”认定标准参见《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贴息或担保费用补助支持,其中,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等行业中小微企业,按照京政办发〔2022〕14号要求,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登记、签订合同并放款的“首次贷款”业务,贴息比例为40%。
《细则》所称的“首次贷款”是指企业首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同一借款合同的第一次放款),判定标准为该企业此笔贷款发放时,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征信报告中“中长期借款”或“短期借款”条目记录均显示为零。对符合规定的贷款业务,对贷款企业按照贷款额和实际担保期限给予年化1%的贷款担保费用补助,对于担保费率低于年化1%的,按照实际执行的担保费率予以补助,最长贷款担保费用补助期限为1年。
四、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人才与交流项目和经费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4月14日,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人才与交流项目和经费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细则》指出,人才与交流项目原则上公开择优立项。对海南省科技创新领域的重点项目、平台和基地申报的外国专家项目,可根据需要采用定向委托等方式征集项目。定向委托方式按程序采取“一事一报”方式立项。
对于外国专家项目,项目单位依据指南申报项目,提出聘专需求和经费申请,对经评审立项的外国专家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对于活动与人员交流项目,根据活动绩效择优进行资助,对重点活动给予实际支出50%、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一般活动给予实际支出50%、最高20万元的补助。
活动与人员交流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举办各类国际科技合作交流会、洽谈会、推介会和论坛等,包括宣传、场地和设备租赁、车辆租赁、布展及聘雇活动相关服务人员等活动行为所发生的费用,还包括活动中涉及的外国专家学者来海南省从事交流合作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劳务费等相关费用。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注: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提供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享受条件】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六、本周环保板块利好政策频传
一体化发展叠加园区化及循环化,利好平台式企业。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强调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发挥县城连接城市、服务乡村作用,增强对乡村的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县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覆盖,强化县城与邻近城市发展的衔接配合。
县城带动乡村、连接城市的城乡一体化模式,将为未来污水、垃圾处理的进一步下沉带来模式上的指引。而以县城为节点的水生态环境及黑臭水体治理等市场空间的进一步打开、结合国家对于转移支付相关政策的细化加深(近日,财政部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以强化对于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支持),将进一步打开县域环保市场空间。
首部生物经济发展规划发布,生物质可再生能源加速发展。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该规划是我国首部针对生物经济发展的五年规划,提出建设以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及其他可再生能源为主要能源的产业园区。积极推进先进生物燃料在市政、交通等重点领域替代推广应用,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生物柴油推广试点,等。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明确未来治理支持重点。
财政部联合环境部修订了《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增加了对于土壤环境定期检测的支持,调整了资金分配的权重,突出了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的治理重点,并进一步细化加强了结果导向的资金管理流程。
七、《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
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印发《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行动方案的主要内容有:推动提升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知晓度,扩大退税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范围;不断简化办税缴费程序,持续推进“提效办理、重点扶助”;推广信用贷款助解融资难题,加强信息数据融通并做好风险提示”;巩固加强部门多级会商和政企对话机制,聚焦企业发展探索开展“税意达”行为洞察研究、税企直联和典型性调查等工作。
八、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出台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5月10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日前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支持、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等8个方面提出了26项任务,加大纾困支持力度,有力提振市场信心。
《通知》表示,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延续并优化部分税费支持政策;对留抵税额提前实行大规模退税;加大企业创新税收激励。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完善设备器具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九、2022年新出台减税退税缓税政策汇编(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复制搜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十、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的相关政策支持
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和GB/T 39117-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方法》两项国家标准目前已进入全面应用推广阶段,形成了政策引导、路径指引和能力提升的协同推进局面。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结果正逐步成为政策支持、标杆示范企业评选和遴选合格供应商的重要依据。
截至目前,共计 26 个地市鼓励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其中,2022 年第一季度,江苏、贵州、江西、陕西、安徽、四川、河南、赣州、鹰潭、无锡、深圳市宝安区等 10 余个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上海擎标将2022 年新增政策汇总信息如下:
1. 贵州省《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
内容摘要:支持工业企业按照智能制造国家标准打造数字产线、无人车间、智能工厂、灯塔工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3级、4级、5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奖励。
2.安徽省:《关于开展 2022 年制造强省、民营经济政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容摘要:支持省级智能工厂贯标升级。企业改造升级后,首次通过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达到国家标准 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三级、四级、五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
3. 江西赣州:关于印发《赣州市智能制造标杆(示范)企业申报指南》的通知( 赣市府字〔2 02 2 〕1 3 号)
内容摘要:赣州市智能制造标杆(示范)企业申报须取得成熟度二级或以上的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标准符合性证书,且在国家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http://c3mep.cn)查询有效”。同时对获得三级(集成级)及以上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资质的企业认定为智能制造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二级(规范级)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资质的企业,择优认定为智能制造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4.江西鹰潭:《鹰潭市工业创新发展三年倍增十六条政策措施(试行)》
内容摘要: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对通过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并获得二级(规范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 50-100 万元奖励;对获得三级(集成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认定为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0 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四级(优化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认定为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资金奖励。
5、无锡市高新区:《无锡高新区关于深入推进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变革的政策意见》
内容摘要:将开展智能化变革升级工程,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五级、四级、三级、二级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6、江苏常州:《2022 年常州市智能工厂(工业互联网 标杆工厂)诊断服务项目招标》
内容摘要:制定具体项目改造方案。调研企业智能工厂(工业互联网标杆企业)建设现有或计划项目,结合企业项目需求,依据《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1 版)》、《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 GB/T 39116-2020》、《江苏省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建设要点》、《江苏省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建设指南》等规范性文件,重点从智能装备、智能设计、智能生产、智能管理、智能物流、集成优化、智能服务和智能赋能技术应用等方面制定项目改造方案。项目技术能力评价:项目团队具有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师证书,每提供一份得 0.5 分。
7. 浙江省:《浙江省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十四 五”规划》(浙政发〔2021〕20 号)
内容摘要:建设“未来工厂”。梯次建立智能制造企业 培育库,加快建设“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开展智能制造试点,打造一批智能制造标杆区域和集群。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和区域智能制造发展评价。完善 智能制造分类推进机制和政策激励措施。
8. 河南省:《河南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 划》、《河南省“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豫政〔2021〕 49 号)
内容摘要:持续提升省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水平, 开展智能制造成熟度贯标,研究制定智能制造分级评价指标 8 体系,面向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探索开展分级评价评估,深入 开展智能化改造诊断服务,指导企业制定智能化改造提升方 案,推动企业向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梯次推进、提档进阶。
9、河北省:《河北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 划》(冀政办字〔2022〕7 号)
内容摘要: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持续开展两化融合整体性评估和智能制造成熟度评估,以评估找差距、促对标,为政府精准施策、机构精准服务、企业精准决策提供支撑。
10、陕西省:《陕西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内容摘要:加快智能化工厂建设。对认定为省级智能制 造试点示范企业、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产线和智能制造成熟度评估三级以上达标企业给予奖励。
11、陕西省:《陕西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陕政办发〔2021〕33 号)
内容摘要:提出智能化绿色化转型目标,到 2025 年,200 户以上企业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达 2 级标准,50 户企业达到 3 级以上水平,工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 61% ,创建国家级 和省级绿色工厂 100 家 、绿色园区 10 个、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 20 家以上,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累计降低12%,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累计降低5%,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16%。
12、四川省:《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高质 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内容摘要:支持工业 300 强发展。对达到国家智能制造 能力成熟度度三级及以上的企业,给予项目设备、配套软件投入支持;新租赁厂房开展建设的,给予租金支持;改建原有厂房开展建设的,给予改造费用支持。
13、辽宁省: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辽宁省智能制造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容摘要:申报智能工厂的企业,应通过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形成智能制造成熟度评估报告。
14、山东省:发布《关于组织开展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
内容摘要:各市依据国家标准《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通过“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分平台”开展智能制造评估评价。
尽管国际环境复杂严峻,全球疫情影响仍在持续,对投资增长形成一定制约。但从我国发展阶段看,扩大有效投资有潜力,有空间,也有动力。